数百车位打包出售损害业主合同无效

11

□ 本报记者 范瑞恒

如今许多人在购房时都会考虑买个车位,但有些人买车位时却发现开发商已将大量车位“打包”卖给了一位业主,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?近日,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。

法院查明,甲公司为津南区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,该项目共计商品房402套,车位687个。2022年,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《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协议》),约定甲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转让该项目共计607个地下车位使用权;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向第三方转让上述车位的使用权,乙公司于车位交付前享有每个车位一次更名权,乙公司另行转让车位使用权的,仅限于向该房地产项目的业主转让。

后因乙公司未按期按约支付转让费,甲公司遂诉至津南区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乙公司根据《协议》支付300万元违约金。

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车位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依据民法典及人民防空法的规定,甲公司有权将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。但在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双方签订《协议》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,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,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,应属无效。甲公司基于该份《协议》,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乙公司赔偿违约金无相应依据,故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甲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,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庭后表示,民法典规定,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若开发商将大量车位转售单一或少数业主,明显超出受让业主的合理需求,该囤积车位加价转售行为会损害多数业主的权利。

同时,人防车位为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,所有权归国家所有,不可进行买卖,使用权可转让流通。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,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,可对车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,此类车位开发商仅可用于租赁,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《人防车位租赁协议》期限不得超过20年,租赁期限届满后,双方需续签租赁合同。 【编辑:李赫】

两部门:继续调度部署国庆中秋假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

北京新增5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

一艘木质渔船在黄海北部沉没 船上5人失踪

天津市首个商业秘密综合保护线上平台正式上线

看TFBOYS演唱会的直播要抢票,还只能看3天?

(文化中国行)河北南大港湿地:世界级候鸟驿站蝶变记

第十四届中国长江三峡国际旅游节在湖北宜昌开幕

福建三明:消防“花木兰”的暖心日记

印尼强震已致78人死逾800人伤 大雨阻碍搜救工作

全球战疫·连线|“国内外联动,把抗疫防输入阵地前移”

近160家单位的330余名从业人员在沪“比拼”新职业技术技能

王毅:中俄携手捍卫历史真相、人类尊严和二战成果

日本能登地区地震已致168人死亡 受灾地区多地积雪

贵州绥阳一小伙用石籽“抖”出兔年祝福

北京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预计明日空气质量2级良

文章版权声明:除非注明,否则均为旭R网原创文章,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。